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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97号

被处罚人姓名董**,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珲春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7月以清理道路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珲春林业有限公司青龙台林场国有林地内砍伐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珲春林业有限公司青龙台林场97林班4小班,砍伐水曲柳4株、杂树1株、色树1株,林木权属国有,均为天然活立木(幼树),总立木蓄积0.0000立方米,总原木材积0.0000立方米,总涉案价值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于2026年5月30日前在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即6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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