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93号
被处罚人姓名崔**,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7月至8月以自家架设蛤蟆趟子为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黄泥河林业局团山子林场45林班13、14小班,48林班2小班,49林班1、2小班,使用手锯盗伐国有林木。经资质单位鉴定、检测、评估,涉案林木共224株,树种均为暴马丁香,径级为5厘米以下,价值672元,无立木蓄积、无原木材积、林木权属均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延边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崔**于2026年5月30日前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国有林木株数五倍的树木,即1120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盗伐国有林木价值八倍的罚款,即5376元人民币(伍仟叁佰柒拾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