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91号
被处罚人姓名丁**,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1月16日至1月21日为打烧柴,擅自在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腰团林场47林班17、30小班、41林班35小班和马鞍山林场9林班13小班内盗伐林木23株。经鉴定,盗伐林木均为杨树(枯立木),总立木蓄积5.2030立方米,总原木材积3.9026立方米,总涉案价值1,471.4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10月30日前在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的树木,即:92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的罚款,即:11771.28元(壹万壹仟柒佰柒拾壹圆贰角捌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