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90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7月为平整场地自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挖掘机在国有林地内平整场地,对国有林地造成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被毁坏林地现场位于吉林森工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红光林场52林班19小班内,毁坏林地面积205平方米,林地权属国有,地类为林业其它用地,森林类别为县局级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即:2972.5元(貳仟玖佰柒拾贰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