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89号
被处罚人姓名季**,性别男,出生日期1966年5月23日,身份证号码22028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蛟河市白石山镇。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7月中旬至2024年12月7日(禁猎期)为防止农作物受损,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白石山林业有限公司白石山林场9林班1小班(禁猎区)设置猎套(禁猎工具)1个,非法猎捕狍子1只。经资质部门鉴定、评估,狍子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价值为3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即3000元(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