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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88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8月末9月初,为拉运松塔便于四轮车通过,擅自使用四轮车和手锯毁坏林木共计9株。经相关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案发地位于天桥岭林业局桦皮林场34林班1、6小班;新开林场1林班4、5小班(均为虎豹公园一般控制区),权属国有,树种分别为天然云杉1株、白松2株、红松4株、槺椴1株、花曲柳1株,立木蓄积共计0.0782立方米、原木材积共计0.0200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共计11.2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公安移交卷宗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前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即;9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11.21元(拾壹元贰角壹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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