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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87号

被处罚人姓名肖**,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25************,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桦甸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8月25日,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以拣集烧柴为目的,使用手锯非法采伐国有林木,树干被拉回家中做烧柴。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红石林场203林班15小班内,树种为杨树,共8株,根径分别为18厘米5株,20厘米2株,22厘米1株,合立木蓄积0.9361立方米,原木材积0.7043立方米,盗伐林木价值为408.494元,林木权属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地块位置图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24株;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2042.47元(贰仟零肆拾贰元肆角柒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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