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局发文件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86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233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黑龙江省明水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7月25日,因修建盖板涵施工挖断道路,以疏通道路交通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施工人员擅自在珲春林业局板石林场国有林地内修建施工便道,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珲春林业局板石林场82林班8小班内,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国家一级重点公益林(乔木林地),擅自改变国有林地用途面积0.0340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8500.00元(捌仟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16日

  •  
    关闭
    X
    林业厅政务微信
    X
    林业厅政务微博
    X
    林业厅手机二维码
    快速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