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77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7月20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林地。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开垦林地现场位于大兴沟林业局小东沟林场27林班46小班(虎豹园区内),面积273平方米,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权属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擅自开垦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2457元(贰仟肆佰伍拾柒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