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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72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70828************,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9月2日至10月1日期间,为拉运松塔便于四轮车通过,擅自使用手锯和四轮车毁坏林木。经相关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案发地位于天桥岭林业局桦皮林场18林班47小班,26林班2、3、4小班(虎豹园区),权属国有,起源天然,树种为红松3株、水曲柳1株、紫椴树1株、榆树1株,共计6株;立木蓄积0.0563立方米,原木材积0.0103立方米,林木价值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汪清林区检察院移交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前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即;6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7元(柒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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