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74号
被处罚人姓名佐**,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2月(禁猎期),以食用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国有林地内,设置猎套(禁猎工具)15个,非法猎捕狍子1只。经资质部门鉴定、评估,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现场位于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黎明林场29林班内(禁猎区),物种为狍子,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价值每只3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罚款,即:3000元(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