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65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25************,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桦甸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因2025年2月末(禁猎期),以食用为目的,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红石林场210林班5小班内(禁猎区),设置禁用猎捕工具猎套一个,非法捕猎野生狍子一只。经资质部门鉴定,猎捕的狍子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侦查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即:3000元整(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