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局发文件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61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2月末,擅自使用自家尖刀杀死一只受伤狍子后食用的事实。经相关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案发地位于天桥岭林业局葡萄沟林场46林班34小班(虎豹园区),权属国有,其猎杀物为“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狍子,数量1只,涉猎物价值3000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公安移交卷宗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即:3000元(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07月21日

  •  
    关闭
    X
    林业厅政务微信
    X
    林业厅政务微博
    X
    林业厅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