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56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2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和龙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6月2日刘**擅自在八家子林业局泉水洞林场56林班内超审批范围修路,造成林地林木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被毁坏林地位于泉水洞林场56林班4、5、6、12小班,面积186平方米,毁坏树木2株,林木总价值5.00元。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权属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和七十四条、《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9月2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4650元(肆仟陆佰伍拾元整)。3、责令你于2025年9月2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即:6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