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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55号

被处罚人姓名秦**,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13日为了做锹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家手锯在八家子林业局荒沟林场23林班23小班内砍伐水树木2株。经资质部门鉴定,2株(根径4cm、6cm各一株)树木均为天然水曲柳活立木,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权属为国有,立木蓄积为0.0000立方米,原木材积为0.0000立方米,总价值8.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龙森林公安分局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9月30日前在原地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即:6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40.00元(肆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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