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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54号

被处罚人姓名崔**,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2月18日,在和龙林业局星火林场27林班24小班集材时,驾驶拖拉机毁坏2株黄菠萝。经资质部门鉴定,林木、林地权属均为国有,毁坏林木(黄菠萝)2株,立木蓄积0.0534立方米,原木材积0.022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4.2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于2025年10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即6株;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14.27元(拾肆元贰角柒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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