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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52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9月(禁猎期),以食用为目的,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泉阳林业局重点国有林地内设置猎套1个(猎捕工具),非法猎捕狗獾1只。经资质部门鉴定、评估,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现场位于泉阳林业局大顶子林场34林班11小班内(禁猎区),物种为狗獾,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价值为每只8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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