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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49号

被处罚人姓名马**,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6************,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和龙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6月10日,擅自在承包的林蛙养殖沟系内违法放牧,放养黄牛29头,造成国有林地植被损毁。经资质部门鉴定,放牧地点位于星火林场16林班2小班,林地权属为国有,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依据《和龙林业有限公司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该区域属于依法划定的封山禁牧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2、处罚款600.00元(陆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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