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48号
被处罚人姓名徐**,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2月中旬,为搭设木耳晾晒架擅自使用自家手锯盗伐幼树2株。经相关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案发地位于天桥岭林业局张家店林场8林班14小班(非虎豹园区),权属国有,树种为天然水曲柳2株,立木蓄积、原木材积均为0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和公安移交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前雨季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二倍的树木,即:4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25元(贰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