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47号
被处罚人姓名冯**,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4月10日,因上山采菜过程中树木碍事,擅自在松江河林业局抚南林场施业区使用手锯非法伐倒2株水曲柳。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松江河林业局抚南林场51林班5小班内,立木蓄积0.0098立方米,原木材积0.0031立方米,权属为国有,起源人工林,价值为15.1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报告、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案件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森林资源类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于2025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2株(另下达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15.14元(拾伍元壹角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