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44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4年12月中旬,为捡拾烧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承包的果林内使用手电锯和镰刀盗伐国有林木。经资质单位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黄泥河林业局额穆林场15林班6小班,涉案林木共241株,林木权属为国有,立木蓄积0.1022立方米,原木材积0.0119立方米,价值7.96元。其中包括胸径小于5厘米幼树232株,无法计算蓄积、原木材积、不计价值。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资质单位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张**于2025年9月15日前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国有林木株树五倍的树木,即;1205株:2、处盗伐国有林木价值十倍的罚款,即79.6元人民币(柒拾玖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