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4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22201************,法定代表人金*,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施工,擅自在松江河林业局白西林场65林班5、8小班将土弃到林地内,对林地造成了破坏。经资质部门鉴定,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51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调查设计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调查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森林资源类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7月1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6275.00元(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