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40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22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5月初,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为养殖林蛙将越冬孵化池清淤物堆放在林地内致使林地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现场位于天桥岭林业局内河林场23林班14小班内(虎豹园区),林地权属国有,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面积252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刘**于2025年6月15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134元(壹仟壹佰叁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