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01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林议〔2025〕5号
马文军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培育丰产红松果林的几点建议》(013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红松林抚育,加大红松抚育力度”
正如您建议所述,我省人工红松林中幼龄林普遍密度过大,树冠窄小或偏冠,导致红松籽产量很低。同时,人工红松纯林生物多样性水平低、抗性差。对此,我们正在研究和尝试解决相关问题。2024年,我局谋划开展了红松阔叶混交林顶级生态群落促进工程,针对人工樟子松、落叶松、杨树、云杉纯林,通过降低林分密度,补植建群种红松大苗(高1.5米以上)和其他乡土珍贵阔叶小苗的方式,调整林分结构和树种组成,最终形成红松阔叶混交恒续林。针对人工红松纯林,主要通过降低林分密度,同时补植乡土珍贵阔叶小苗,如:胡桃楸、黄菠萝、紫椴等,在培育储备珍贵木材同时,兼顾松子、核桃、蜂产品等收益,全面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综合产出能力。目前相关试点工作主要围绕国有林开展,先行先试总结经验。下一步,待相关措施成熟后将向非国有林推广。
二、关于“区分地类营造红松林,培育丰产红松果林”
红松是我省东部地区地带性植被之一,兼备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的生态价值和提供木材、产出松子的经济价值,是我省东部地区常用的造林树种。多年来,我省一直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要求,坚持分类施策,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林种确定造林初植密度和株行距,开展营造林工作;确需改变林种的,需报原林种批准公布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以用材为主的商品林,造林密度在1667-2500株每公顷之间为宜;对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为主的防护林,造林密度在2000-3333株每公顷之间为宜;对以产出林果为主的经济林,造林密度在277-1250株每公顷之间为宜。同时,按照《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批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经审批的作业设计对施工阶段、检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监理”,在营造林过程中,按照作业设计密度及株行距施工,同时保证当年质量评价和三年成效评价,现地密度和株行距与作业设计保持一致。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林草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鼓励地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发展丰产红松果林,同时积极与国家沟通,争取相关政策,推动林草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吉林省经济发展。
三、关于“培育丰产红松果林,提升保障措施”
近年来,省林草局积极支持鼓励利用红松林地开展多种经营,例如辽源市在实施国土绿化项目过程中,实施红松林和柞蚕林混交造林,东丰、龙井等县市探索开展“红松+刺老芽”等模式开展造林,实现长短结合,提高林地综合产出。下一步,省林草局将积极指导各地在开展红松林营造过程中,借鉴上述模式,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间种及复核经营。同时,按照国家林草局林下中药材种植“三个通则”和《吉林省林下参种植技术指南(试行)》的技术要求,规范林下种植行为,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红松林地综合开发利用。
在森林采伐限额保障上,2022年,省林草局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印发了《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吉林资〔2022〕151号),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各分项限额指标进行分类管控,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需要,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下一步,我们将在国家林草局统一安排部署下,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全力做好“十五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结合森林资源状况等需要,科学测算、合理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确保更有效地服务基层林业生产、保障森林资源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在森林防火工作上,我局积极推动构建“五级”林长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七长”负责制(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村长、林业局长、林场场长)。出台《全省林草行业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响应规定》等相关制度,推广“人防+技防”模式,形成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护、高山瞭望、视频监控和地面巡护“五位一体”的全方位监测网络,在全国率先将人工影响天气应用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2023年成功申报并获批国家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项目。截至2024年实现全省连续44年无重大森林火灾。下一步,将继续通过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保障能力,力争实现全省连续无重大森林火灾目标。
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上,我局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监督、强化责任的原则,落实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机制,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推进《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立法,印发《吉林省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吉林省松材线虫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吉林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版)》《吉林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成效检查评价办法(试行)》《吉林省松材线虫检测鉴定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不断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基本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格局,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风险得到有效遏制。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或减少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建议。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月4日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