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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26号

被处罚人姓名冯**,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3月8日,到泉阳林业有限公司大川林场辖区内捡拾烧柴,因水曲柳树挡路,在未经林业主管本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手锯将水曲柳树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毁坏林木现场位于泉阳林业有限公司大川林场26林班2小班,权属为国有,树种为水曲柳幼树,共2株,价值2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30日前在异地补种毁坏株树一倍的树木,即:2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28元(贰拾捌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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