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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23号

被处罚人姓名苗**,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为捡拾烧柴和架条,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下,使用手锯盗伐林木221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汪清林业分公司荒沟林场80林班19小班内,权属为国有,树种为杂树幼树,共221株,价值22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苗**于2025年5月20日前补种盗伐林木株数的四倍树木:即:884株;2.处盗伐林木价值的八倍罚款:即1768元(壹仟柒佰陆拾捌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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