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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21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5************,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伙同陈**(已起诉)驾驶车辆,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有限公司三岔子林场施业区177林班2小班内,放置猎套10余个,非法猎捕野生狍子1只,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保护动物,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目录》,狍子价值3000元/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即3000元(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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