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局发文件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9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0月及2023年11月,为制作爬犁,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手锯盗伐林木2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在敦化林业有限公司二龙山林场9林班32小班内,权属为国有,林地分类为纯林;涉案林木树种为天然水曲柳及黄菠萝各1株,均为幼树,无材积,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林木总价值1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王**本人陈述、敦化森林公安分局卷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30日前补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6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60元(陆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5日

  •  
    关闭
    X
    林业厅政务微信
    X
    林业厅政务微博
    X
    林业厅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