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7号
被处罚人姓名耿**,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582************,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桦甸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8月末至2024年10月30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国有林地里进行施工探矿,致使林地遭到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现场位于白石山林业有限公司大石河林场15林班,16林班和21林班,林地权属为国有,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原地类为乔木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毁坏林地面积共计407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卷宗、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森林保护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即:126105.00元(壹拾贰万陆仟壹佰零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