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2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职业,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5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携带手锯驾驶自家农用四轮车擅自在大石头林业局小荒沟林场辖区20林班66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落叶松5株。经资质部门鉴定,你盗伐林木为落叶松(风倒枯死木),共计5株,立木蓄积0.073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0449立方米,价值21.10元,大石头林业局小荒沟林场20林班66小班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地类为混交林。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林场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盗伐林木现场位置图、现场指认照片、权属证明、鉴定结论书、鉴定单位资质证明、鉴定人资质证明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林木,即:15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的罚款,即:126.60元(壹佰贰拾陆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费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