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27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2************,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12月份,清理其亲属承包的云杉地时,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将云杉地边的一株水曲柳锯断,丢弃在林地内。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毁坏林木地点位于三岔子林业有限公司白江河林场83林班19小班内,树种为水曲柳,根茎为5CM。根据《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补偿价值计为2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刘**于2024年11月30日前,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即1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28元(贰拾捌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