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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22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72826************,工作单位/,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8月29日左右,为上山拉松塔利于四轮车通过,擅自使用手锯非法毁坏林木2株,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天桥岭林业局八人沟林场30林班3、11小班,林木权属为国有(虎豹园区),树种为紫椴树,涉案立木蓄积为0.0676立方米,原木材积0.0346立方米,均为活立木。林木价值22.8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移送卷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15日前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即;2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22.85元(贰拾贰元捌角伍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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