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21号
被处罚人姓名:崔**,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319************,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9月20日,为赶工期,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施工用料超审批范围堆放在国有林地内,对国有林地造成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被毁坏的林地位于八家子林业局古洞河林场3林班62小班内,面积568.72平方米,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使用林地类型为其它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报告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8246.44元(捌仟贰佰肆拾陆元肆角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