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19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0月下旬(禁猎期),因野猪啃食其玉米作物,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布设猎套(猎捕工具)将其致死,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天桥岭林业局内河林场55林班38小班国有林内(非虎豹园区),涉案野生动物野猪已调出“三有”动物名录,其涉猎物整体价值为5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移送卷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吉林省处罚裁量基准使用情形和处罚幅度》的规定,鉴于作案工具及猎获剩余物已被移送公安机关销毁,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1000元罚款(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