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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186号

被处罚人姓名廉**,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林场。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3日至2024年1月1日(禁猎期),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未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允许,擅自在八家子林业局腰团林场14林班55小班内(禁猎区),布设捕鸟夹1个,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麻雀3只。经司法鉴定,麻雀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价值900元。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2000元罚款(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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