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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保护局关于辖区内开展打击非法开荒综合治理的公告

    为了更好保护向海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地打击非法毁林复耕以及天然林、芦苇湿地、草原内非法开垦等违法行为,制定本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围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三)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湿地植物;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严禁下列活动:

    (六)擅自开荒种地;

    我们将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对保护区境内各种侵占天然林地、芦苇湿地、草原的违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至 月 日,凡没有自行清理的,我局将组织林政执法人员对非法开荒地块进行集中清理。今后,不允许任何人在保护区内擅自非法开荒,违者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向海保护局开展打击非法开荒综合治理的工作,对策划煽动、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不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异议,请携带合法土地承包手续到保护局资源科进行审核。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166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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