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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海保护区核心区内综合治理的公告

   为了更好保护向海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围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非法采沙、取土;

  (三)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湿地植物;

  (四)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五)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

  (六)私建、滥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八)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猎捕、毒害、伤害野生动物、掏鸟窝及拣鸟蛋、破坏动物巢穴;

  (二)采挖野生植物(实验区除外);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捕捞水生生物(实验区除外);

  (五)防火期野外用火;

  (六)擅自开荒种地;

  (七)兴建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

  (八)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

  (九)开矿、爆破、进行军事演习;

  (十)在核心区建立窝铺点和生产点;

  (十一)未经保护局同意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野生动物驯养和设置野生动植物公园。

    我们将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对保护区境内各种违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望保护区核心区内居民于2016年715日前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以及停止在核心区内从事放牧、捕捞、开荒、毁林等违法行为。

    通榆县委县政府将于2016年715日组织公检法等各相关部门协助向海保护局对核心区内设置的非法设施予以强行拆除、清理、罚没,因考虑到相关人的财产损失,特将自行清除时间延期到2016715日前,不再另行通知。如到期不拆除的,届时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16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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