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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龙湾保护局 辉南森经局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吉林省林业厅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加强组织纪律

  1.在岗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严禁迟到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严禁打麻将、上网看电影、玩游戏等娱乐活动,禁止中午时间宴请饮酒,特殊情况须经局领导批准。

  3.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处室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三天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处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副科级、科级领导请事假、病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二、关于精简会议活动

  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合并召开,能用电话、文件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坚持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坚持讲短话、讲真话,不讲空话、套话。严格控制各类检查工作活动,切实改进考核检查方式方法,注重业务工作实绩。确需召开业务会议和进行工作检查的,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会议及检查活动期间不安排宴请,不准发放、接收礼品、纪念品,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节约,不摆放花草,不上水果、香烟。

  三、精简文件简报

  减少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已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作出安排部署,已明确任务的,不再发文;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直接协调的事项,不再发文办理。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不再编发纸质简报,如有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确实需要宣传的,统一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动态消息。

  四、规范出访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年度考察总体计划。除厅党组安排的,其它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考察活动一律禁止。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的考察活动,须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批准后的考察活动,天数、人数、目的地、差旅标准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参观与考察内容无关的旅游景点。

  五、厉行勤俭简约

  大力倡导勤俭节约之风,反对奢侈浪费。严格预算支出管理,严控公务招待,严格公车管理。

  (一)严格公车管理。

  1、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处室公车执行费用包干。

  2、无特殊情况,禁止雇车。

  3、机关公务车辆过路桥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今后对过路桥费、刷车费不予报销。

  (二)业务招待费管理。

  1、机关(局领导、各科室)对外业务招待由局长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安排餐饮招待。

  2、机关各处室和部门召开会议一律不安排就餐,特殊情况须请示局领导批准。

  3、局领导、各处室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一律执行一饭、一菜、一汤的工作餐标准,不上酒水(不含接待上级领导)。

  4、接待标准。

  (1)原则上业务接待不上烟酒,特殊情况需局领导批准。

  (2)大龙湾酒店30元/人,玛珥湖山庄50元/人,其它不超过30元/人,特殊情况需局领导批准。

  (3)陪餐人员一般控制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及分管局领导。

  (4)在外地办理业务需要招待的,必须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否则不予核销。今后出差人员按局规定补助标准执行,不再核销餐费。

  5、接待程序。

  经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对口接待处室填写业务接待餐饮申请单,送交局长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各接待场所,按标准就餐。接待结算时间一日一结,最多不超过两日。各酒店、宾馆结算费用时,必须有办公室就餐通知单,否则不予认同。

  (三)加强机关日常管理。办公用品由局长办公室统一采购,其他处室不得擅自采购,各处室凭《办公用品、耗材维修领取通知单》,到办公室领取办公用品及耗材。春秋两季供暖断档期间,禁止使用一切取暖设备。进一步压缩报刊征订,除党报党刊以外的其它类型报刊一律不许硬性征订。

  六、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长效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基层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易操作的贯彻落实措施,切实把本办法落到实处。

  严格检查通报。要把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该项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组织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扩大举报范围,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局计财处每年要对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七、责任追究办法

  1、凡违反《龙湾保护局 辉南森经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的部门、单位、个人,局领导将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2、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通过诫勉谈话,屡教不改的,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实施办法自20134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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