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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19〕114号)要求,我局对《吉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吉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如果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31日前反馈至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系电话:0431-88626712;电子邮箱:919920580@qq.com

  感谢您的支持。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8日

吉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印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脱贫人口。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管理应纳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与天然林保护护林员、公益林管护员等管护人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
第六条  乡镇林草机构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选(续)聘、解聘及管护职责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一户脱贫家庭中最多选聘一名生态护林员。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
(三)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九条  选聘程序:
(一)制定选聘方案。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补助资金确定生态护林员选聘人数、制定管护标准、明确劳务报酬等,编制《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
(二)确定分配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摸底并提报生态护林员需求;县级乡村振兴局提供脱贫人口资料;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商财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选聘生态护林员分配计划。
(三)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选聘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生态护林员的相关规定要求;
2.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3.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4.聘用后的劳务关系;
5.管护任务、劳务报酬;
6.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7.报名方式、期限和咨询电话等。
(四)申报。脱贫人口应根据选聘条件,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生态护林员申报表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五)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六)公示。村民委员会依据审核结果,对拟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果要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七)聘用。公示期满,经县级林业和草原、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选聘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人员录入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八)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生态护林员聘用后,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第十条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包括四至界限的文字描述和区域示意图)、管护面积、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安全责任等内容,每年签订一次。管护劳务协议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由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地貌、村界等为界限划定,也可根据当地资源分布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科学合理确定管护标准。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湿地、 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 3000 亩。生态护林员月巡护天数可根据林草防火等林草重点工作需要灵活掌握、自行确定。
(三)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釆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 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地可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各地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工作的监管。县级林业和草原、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对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整立改,并将检查结果联合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县级上报的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续)聘、解聘及动态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是否符合选(续)聘、解聘条件等);
(二)管护劳务协议签订情况;
(三)培训情况;
(四)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五)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六)台账建立和动态管理情况;
(七)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八)生态护林员考核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和监管措施,强化生态护林员选(续)聘、解聘工作管理。对违反本细则及有关乡村振兴政策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考核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加强检查监督和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续聘、解聘挂钩。由乡镇林草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考核内容应当根据各地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各地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十八条  乡镇林草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组织护林小组、利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夯实推行林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协调和指导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并对各地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 工作等。省级乡村振兴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对选(续)聘、解聘工作负总责。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续)聘、解聘及相关管理工作,汇总、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选(续)聘、解聘结果等信息并报送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真实、准确建立县级管理台账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林草资源网格,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负责生态护林员选(续)聘、解聘、监督、考核及日常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动态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乡级管理台账,对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进行巡护。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林业和草原、财政、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生态护林员选聘过程中的公告、申报、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结合实际,统筹考虑上一年度选聘的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标准、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以及原有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水平等因素,酌情调整管护面积及管护劳务报酬。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县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规划,乡镇林草机构应当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林草防火、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知识及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培训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四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明确生态护林员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到专人专管、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报送省级林业和草原、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林站〔2017〕62号)发布的《吉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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