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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职离岗的,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所在部门。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部门及分局一律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职离岗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拥有占用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和调拨价及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料、工、费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二条增加固定资产必须经分局局长同意,由计财处或使用部门按照年初各有关计划,结合分局的实际需求,选型购置,并由计财处按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及时入账、登记造册。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经计财处核实,局长同意后报上级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增加固定资产或注销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正常报废固定资产,指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经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鉴定,局长同意后报上级机关批准,正式作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局长同意后报上级机关批准,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各处室购置的固定资产,计财处及使用部门要及时登记入册,标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使用部门、购置日期等。

  第十七条分局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由计财处统一掌握分局固定资产的分布和使用情况,使用部门设置专职人员具体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完整程度。固定资产的使用要落实到人,具体使用人要对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负全责,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负责修理及赔偿。

  第十八条分局的固定资产是为了分局的工作需要而服务的,因此严禁使用人在与工作无关的情况下使用分局固定资产,更不允许将分局的固定资产私自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分局将收回其固定资产重新分配。分局内部有关部门及本部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借用固定资产的,必须经本部门及借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由借用部门及借用人按照《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分局各处室(队)、基层管理站之间,因工作需要相互调动固定资产的,必须经分局局长同意,由计财处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经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后,方可调动。计财处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卡片的存放地点及使用人等变更记录。

  第二十条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报废,要严格掌握,慎重处理。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办公室、计财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组成鉴定组,其主要职责是:

  1.核对实物,查明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所列各项内容是否一致,防止发生漏洞。

  2.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查明是否还有修复价值。

  3.查明报废原因,对未到正常使用年限提前报废或由于非正常事故造成的报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加以处理。

  4.对报废固定资产残值进行估价,做好固定资产的变价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至少要在年终决算之前,由计财处、办公室及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对分局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工作的内容是账账核对、账卡核对、账实核对。

  第二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台账要分部门、分类别,分别建立,充分体现分局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低值易耗品等资产,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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