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分局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红石林业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机关各处室、基层各直属队站的车辆安全、人身安全、分局办公楼的防火安全、防盗安全、基层站队人员深入现场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分局安全工作分局局长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局长分管安全工作;办公室作为主管部门,负有教育、管理、检查、监督责任。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分局整个安全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局安全工作体现全员参与和全方位管理的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分局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为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工会主席、分局安全员为成员的安委会组织机构。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日常安全工作由安全员负责。
第五条、分局办公室负责分局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安全工作。
(三)监督检查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防落和整改工作。
(四)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保一旦出现应急情况能及时得到处理。
第七条、分局各有车部门,对本部门车辆必须严格管理,按分局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管理车辆,司机要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养,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第八条、分局各处室队站要加强双休日、节假日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安排好值班值宿工作,并要搞好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分局各处室队站要定期、不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分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单位安全管理,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深入现场检查要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认真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分局安全工作负总责,把安全工作纳入各项管理工作的大事来抓,真正做到分局上下齐抓共管。
(三)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总结部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鞭策落后,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四)负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研究确定年度安全工作总结事宜。
(五)负责领导并监督检查分局机关处室、基层站队的交通安全、工业防火、人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分局局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分局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分局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负具体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分局机关各部门、基层各直属队站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分局内部坚持并完善行之有效地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重点对分局机关办公楼、各部门、车库、库房等重点部位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向分局领导汇报。
第五章伤亡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分局各部门、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和分局领导汇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按省、市伤亡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奖励规定。
(一)分局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对分局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按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安委会主任5000元;安委会副主任3000元;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2000元;安委会成员1000元;负责安全工作人员奖励1000元。
(二)分局对各处室队站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工作性质和日常深入现场情况,对各场资源管理站、监督站、资源、林政、质检各奖励1000元;对各经营所资源管理站、办公室、计财处各奖励800元。
第十八条、处罚规定。
(一)分局年度内发生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火灾、重大失窃、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对安委会主任一次性处罚500-2000元;安委会副主任一次性处罚300-1500元;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一次性处罚100-500元;安委会成员一次性处罚50-300元;主管安全工作人员一次性处罚50-300元。
(二)分局各处、室、队、站发生责任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5000元范围内的,对事故部门、单位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事故是由分局当事人造成的,给予当事人100-300元的经济处罚;对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一次性处罚100-300元;安委会成员一次性处罚50-200元。对轻、重伤责任事故和损失额度的认定按上级和企业局的规定执行。所处罚资金全部用于奖励先进。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安全工作委员会。
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