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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农[2014]717号
 
各市(州)财政局、林业(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林业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林业局,各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吉林省省级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厅
  2014年10月24日

  吉林省省级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省政府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扎实推进全省林地清收还林工作,保障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林地清收范围及还林计划下达 
  (一)林地清收范围。林地清收的范围为全省范围内非法毁林开垦、开荒、侵占、蚕食的林地。 
  (二)还林计划下达。按照全省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总体要求,计划用5-7年时间完成清收还林任务600万亩。省林业厅每年根据各地林地清收情况和国家下达我省造林补助资金及省级预算安排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总额度,统筹安排下达全省林地清收年度还林计划。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列入年度林地清收还林地块的林地经营权人。包括国有林业局、国营林场、乡村集体以及承包经营清收还林林地的企事业单位、林业职工、农民等。 
  (二)补助标准。林地清收还林补助标准按照造林种类分类进行补助。省级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与国家防护林工程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造林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1、林地清收还林分类补助标准为:营造乔木林每亩补助300元;营造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营造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 
  2、林地清收还林凡是能够纳入国家防护林工程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造林补助资金计划的,先使用国家资金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列入中央财政造林补助计划的乔木林,在国家每亩补助200元的基础上,省财政每亩再补助100元;列入国家防护林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和已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资金补助的其他种类人工造林,省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3、林地清收还林未纳入国家防护林工程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造林补助资金计划的,用省级安排的清收还林补助资金,按造林种类补助标准分类给予补助。 
  4、纳入林地清收还林的地块,要分清造林种类,同一地块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三、造林质量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工作按照省林业厅《吉林省林地清收还林造林质量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吉林造[2014]271号)文件执行。验收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兑现补助资金的依据。 
   四、补助资金拨付  
  林地清收还林实行先造后补、分期兑现原则。省财政厅按照全省年度清收还林计划和分类补助标准,将中央财政造林补助资金和省财政清收还林补助资金下达给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清收还林计划和经省林业厅确认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结果兑付补助资金。当年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兑付补助资金的70%;当年验收成活率达到41%-84%的,兑付补助资金的50%;当年验收成活率低于41%的,不予兑付,重新造林。三年验收保存率达到80%以上的,兑付余下的资金;三年保存率低于80%的,责令限期补植补造,合格后再兑付补助资金。 
  列入全省林地清收还林计划的国家防护林工程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助资金监管    
  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林业(管)局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单独建立兑现台账,加强补助资金和兑现环节管理,补助资金兑现前要将补助对象、清林造林面积、造林种类、补贴标准、造林成活率、补助数额,在乡(镇)村范围内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现补助政策。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将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纳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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