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白城市芦苇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改司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林改综〔2017〕5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方案》(办规字〔2013〕164号)要求,现就2017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和原则
被推荐企业应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创新能力强、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近3年平均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均应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60%以上。具体标准如下:
1.木竹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本粮油、森林药材、森林蔬菜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种植木本油料的企业,种植面积在10000亩以上)。
2.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养殖家禽1万只以上或养殖家畜1000头以上。能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3.林木种苗、花卉类。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带动的农户数量达到150户以上,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
4.木材加工类。总资产规模:以生产人造板、家具、木制品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3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木材加工企业8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4.5亿元以上),木材综合利用企业1亿元以上。木竹加工企业通过自营或合作等形式,定向建设10000亩以上的原料林基地。
5.林产化工类。以生产松香、松节油、樟脑、冰片、栲胶、紫胶、木竹炭、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品、染色品等林化产品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基地2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6.木制浆造纸类。以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不含15万吨),近3年年均销售额5亿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7.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与加工利用类。野生动植物加工经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应定向建设与加工规模配套的驯养繁育基地,实现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一体化,能够提供不少于200人的就业机会;仅从事野生动植物繁育培育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8.森林食品加工类。以特色林果、森林蔬菜、调味品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5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以木本粮油加工的企业,总资产在1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9.林业生物产业类。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制备医药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
10.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沙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经营总面积1.5万亩以上,年旅游收入2亿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30万人次以上,提供3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11.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林产品流通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体系认证等为主的林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以上,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
(二)带动辐射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产加销有机结合,能规模性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吸引和带动农民及林业职工家庭的数量居国内前列。
(三)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在国内具有一定竞争力,产销衔接良好,年产销率在95%以上;企业产品有注册商标;产品原则上应是省级以上的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高。
(四)企业盈利能力。企业的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个百分点以上,企业不亏损、财务指标优良,没有债务纠纷。
(五)信用等级。企业应守法和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无乱砍滥伐,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林地租金或农户红利。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
(六)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3年以上(含3年);企业技术装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生产企业应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服务企业应有相应行业的较高资质。
(七)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八)林产品专业市场(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产权清晰,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九)企业原则上要求应为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十)对创新型、外向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推荐条件,在扶贫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优先推荐。
二、推荐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备相关材料,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条件审查合格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厅;
(二)省林业厅对各单位推荐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复审相关材料,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请专家评审;
(三)省林业厅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推荐企业,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报送材料
(一)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正式文件。
(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附件1),按申报企业填报。
(三)2017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
(四)证明材料:
1.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4、2015、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与农户(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证明材料;
5. 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成果)、食(药)品合格证、名牌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产品等认定或认证材料的复印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报送材料分为推荐文件和推荐书两个部分。推荐文件附推荐汇总表(附件2);推荐书按附件1、企业简介、证明材料的顺序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1份。附件1表2和附件2用A3纸打印。
四、工作要求
(一)被推荐的企业应严格按文件要求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以及数据、指标、文字内容必须衔接一致,在要求盖章的地方,务必盖章。
(二)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务必严格标准、严格纪律,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推荐工作中,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
(三)各单位务于3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推荐书报送至省林业厅科技产业处(附件表格以电子版发送至827169524@qq.com),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金元日 联系电话:0431-88626802
电子邮箱:827169524@qq.com
附件:1.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
2.2017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
吉林省林业厅
2017年3月6日
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