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直属单位>吉林波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信息公开>政务信息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吉林湿〔201764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湿地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界价值最高、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我省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在维护全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

  多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批重要湿地被纳入保护管理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省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资源底数不清、权责不明,大量湿地被开垦围垦和侵占蚕食等问题十分严重,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下降,成为当前最突出的生态问题之一。为全面加强全省湿地保护与管理,促进湿地功能加快恢复,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湿地名录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工作,将全省自然湿地全部纳入保护管理体系,采取综合措施实行严格的总量管控,对于改善全省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吉林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工作是全面加强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的重要举措。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省自然湿地面积102.5万公顷,近年来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全省43%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但还有近57%的自然湿地未纳入保护管理体系。国务院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并建立分级管理体系实行名录制管理。按此要求,我省自然湿地面积保有量应不低于102.5万公顷(1538万亩),因此迫切需要通过湿地名录的编制将全部自然湿地纳入保护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综合管护,实行严格的湿地资源总量管控,做到自然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下降、性质不改变。

  (二)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工作是落实湿地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途径。湿地保护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林业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保护管理体制,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工作,将湿地资源档案数据落实到地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边界四至、明晰土地资源权属和管理部门,将有力推动全省各地明确保护任务、落实管理责任、提出具体目标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工作是今后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湿地与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管理方式不同,由于目前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管理,湿地一直没有形成单独的统计科目,分散在未利用地、林地、草原等科目中进行统计,给湿地保护管理造成极大不便。湿地名录的编制将成为今后湿地保护执法检查、解决湿地资源土地权属纠纷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将有效推动各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力抓好湿地名录编制各项任务落实

  编制湿地名录是推进湿地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地要在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登记、确权、建档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好湿地名录,落实湿地保护工作责任,实行严格总量管控,切实加强湿地管护。

  (一)明确编制主体。各地湿地名录编制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市(州)应做好组织、指导、监督及汇总工作。国有森工局以局为单位组织编制并与所在县做好沟通衔接,理清边界和权属等问题。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应积极配合所在行政区域政府部门,共同完成资源现地调查和名录编制工作。

  (二)严格技术要求

   1.严守技术路线及技术规程。各地首先要对辖区内的湿地资源进行现地调查,对湿地资源变化进行摸底,通过对比分析、现场勘查和边界落实,建立完善湿地资源档案,在此基础上编制出辖区内湿地名录。湿地资源调查要依2009年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形成的档案(包括湿地资源分布图、湿地资源数据库等)按照《国家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和《吉林省湿地资源调查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最新卫星图片及林相图等资料,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资源现状如有变化,需在湿地分布图上标出新的边界,求算面积,填写湿地资源基础数据表,并进行数据汇总。

   2.明确调查范围及重点。本次应纳入湿地名录的范围为全省102.5万公顷天然湿地(包括沼泽、湖泊、河流、库塘等类型),本次调查要求面积1公顷以上符合湿地定义的各类湿地资源均应纳入湿地资源档案,确保名录的全面性。西部地区,要重点对西部供水(河湖连通)工程实施区域内新增加和恢复的湿地进行补充调查;中东部地区,要重点对卫星图片不能充分判读识别的森林沼泽类型湿地进行补充调查,同时重点调查泥炭沼泽类型湿地,确保名录的精准性。

   3.名录组成部分及归档要求。湿地名录的编制要建立在准确的湿地资源调查基础上,以资源档案中的斑块为单位,对湿地逐一进行编号,内容应包含湿地名称、类型、范围四至、保护级别、权属者名称、管理者名称等事项(详见附表),最终形成湿地名录,湿地资源档案应作为湿地保护名录必要的附件。

  (三)加强论证审核。各县(市、区)及森工局湿地名录编制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以正式文件上报所属市(州)及森工集团,经各市(州)及森工集团审核汇总后形成统一文本于7月中旬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将成立湿地名录编制专家组,采取查验资料、实地踏查、会商评价等方式,对各地上报的湿地名录及附属资源档案进行论证审核,最终形成全省湿地名录后上报省政府审议通过后予以正式发布。

  三、切实加强湿地名录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湿地名录编制工作作为落实国务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强力推动、抓好落实,要从工作措施、资金投入、人力安排、技术支持等方面,为编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各地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原则,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动湿地保护名录编制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承担牵头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林业厅将强化培训,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地湿地名录编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以确保湿地名录编制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省里将加强湿地名录编制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发现上报情况不实或存在漏报、瞒报的地方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湿地名录编制工作,积极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全民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刘壮、郭宝华,联系电话:0431-8862680388627587

  附件:××县(市、区)湿地名录编制表

                                                                           吉林省林业厅

                                                                              2017215

  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215日印发

  •  
    关闭
    X
    林业厅政务微信
    X
    林业厅政务微博
    X
    林业厅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