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及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林业行业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家、省和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监测、上报沙尘暴灾害情况。
(五)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湿地的恢复和保护;组织、监督和指导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
(六)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处;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林业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管理监督市本级林业资金;管理市本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