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林业局为四平市政府工作部门, 设立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林业管理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风治沙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含生态草)、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办理对林地的征用和占用;承担全市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
(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林业公安队伍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协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防治工作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六)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协调安排科研项目,负责林业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开发、推广及应用;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七)指导全市林业经济的发展;对全市木材的生产、加工、综合利用进行管理;指导林业产业开发;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核申报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财务工作;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纪检监察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