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帮助林草产业上下游企业解决投资不足的问题,依据《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吉政办规﹝2024﹞3号)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林草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林草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医药健康(人参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等七大领域的林草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以“直接投资”方式支持林草企业和项目,不单独设立子基金。
第四条 项目推荐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围绕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林草产业体系,破解林草企业发展投资瓶颈,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根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林草产业发展实际下发项目申报文件,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和省林草局直属单位组织区域内或所属经营主体申报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从事林草产业发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省内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省内企业在省外的控股子企业等。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为利用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及环境开展的种植、养殖、加工、流通、文化旅游、医药康养及新材料研发生产、林草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进入全省林草产业项目储备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合法合规利用林草湿资源。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要按照省林草局的申报要求,提交完整、准确、真实的申报材料。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和省林草局直属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并以正式文件向省林草局申报。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九条 省林草局根据《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本指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省级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且申报材料完整的项目,按照《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分别履行项目推荐程序。
符合标准要求但申报材料存在疏漏的项目,组织相关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或项目申报主体的上级单位指导项目申报主体补充完善,纳入下一批项目推荐范围。
第十条 根据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省林草局每年至少组织推荐两批林草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省林草局推荐的项目,按投资价值、战略回报、优势风险等方面进行市场化论证,履行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协商谈判等程序,提出投资意见,并向省林草局反馈论证情况。
第四章 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省林草局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定期通报国家和省关于林草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行业发展动态,提出林草产业重点投向的意见建议,充分了解基金对林草企业和项目投资情况、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基金退出项目情况等。
第十三条 省林草局会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林草企业的服务力度,通过举办相关政策培训、开展调研座谈等方式,帮助林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提升经营质效,不断提高林草推荐项目质量。
第十四条 省林草局会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已投企业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方向,跟踪投资项目执行效果,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和省林草局直属单位应加大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的宣传,帮助企业充分了解国家和省关于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挖掘企业在自主创新、林草资源开发、产业规模化发展等方面的潜力,用好用足基金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生态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