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服务林草转型发展和全省乡村振兴,根据省委、省政府生态强省战略和“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5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利用吉林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以林草产品及其衍生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好,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市场竞争和诚实守信等方面处于省内行业前列,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作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五条 在有效期内的省级龙头企业,优先向国家林草局推荐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省级龙头企业须为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林、草、湿资源经营利用及产品加工的法人企业,申报前3年内始终依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产业产品特色鲜明,品牌优势突出,具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规模
1.特色经济林(草)培育。培育特色乔灌木经济林和优质牧草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亩,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2.林草种苗花卉培育。培育林木种苗、花卉、本土优质草种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200亩,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无乱引滥繁行为。
3.林草经济植物种植。利用林草资源开展中药材、绿色菌菜种植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依托设施农业开展种植的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4.特色经济动物养殖。利用林地、草地资源开展特色经济动物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禽类养殖要达到2万只以上;畜类养殖要达到1000头以上;林蛙养殖沟系承包利用面积要达到1万亩以上,商品蛙年回捕量要达到5万只以上;其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规模要在全省同类品种养殖企业中处于前列。
5.林草特色产品加工。以生产木地板、实木门窗、木制家具等木材精深加工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以生产人造板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木(苇)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5亿元以上,近3年平均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林产化工和生物质能源产品加工类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平均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林草特色工艺品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以林草中药材、绿色菌菜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以特色鲜果、果仁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林草特色动物加工利用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6.林草湿休闲旅游康养服务。依托森林、湿地、草原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生态研学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总经营面积1500亩以上,近3年年均接待游客量20万人次以上、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7.林草特色产品营销。主要从事线下林草湿产品贸易、流通服务的企业(含“线下+线上”营销模式),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仅开展线上林(草)产品贸易、流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带动辐射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促进产销有机结合,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或带动林农发展相关产业,每年至少提供100人的就业岗位和从业机会。
(三)产品竞争力
企业具有自主品牌和产品注册商标,或已通过区域公用品牌认证,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水平,主产品年产销率达80%以上(培育、养殖周期较长的产业除外)。
(四)企业盈利能力
企业财务指标优良、不亏损,无债务纠纷,利润率应处于同行业企业上游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五)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坚持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行为,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林(草)地租金或农户红利,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及以上;企业技术装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标准体系健全,实施标准化生产,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
(七)安全环保责任
企业守法经营,未曾侵害群众职工和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未曾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未出现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情况。
(八)企业入库入统
企业已进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并按期如实填报产业产品信息,填报的数据与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所提交材料的数据吻合。
第七条 对于创新型、外向型企业,三产融合发展、产业链条完整的企业,在扶贫带贫、乡村振兴和支持边境地区发展中做出贡献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企业,认定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林草局下发关于组织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文件,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纳税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材料。
(四)企业资信证明,由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五)企业最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
(六)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以及近3年填报林草产业统计系统数据情况,由当地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或上级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出具。
(七)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简介,所拥有的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证书,市(州)级林草龙头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等认定认证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省林草局推荐,并附《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2)。经市(州)林草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市(州)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省林草局根据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森工集团的推荐,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并征求有关产业协会意见后,对拟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下发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第十二条 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四条 各省级龙头企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报送反映上一年度企业运行、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的年度发展信息报告。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森工集团对企业的年度发展信息报告审核后,于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林草局。
第十五条 省林草局对有效期满的省级龙头企业组织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龙头企业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报送《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详见附件3),并提交企业纳税证明、企业资信证明、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带动、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企业提交的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以正式文件提出运行监测意见,同企业上报的材料一并报省林草局。
(三)省林草局组织专家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有效期3年;未参加监测评价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一)在申报和监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或者申报、监测材料与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数据不符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年度发展信息报告等监测材料、拒绝监测评价、不按时准确填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的。
(五)企业有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出现违法行为或者损害群众利益、降低企业社会信誉等情况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龙头企业认定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名称,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省林草局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省级龙头企业应主动配合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测、核查、调研等活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积极参加林草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行业展会、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活动,积极拓宽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省级林业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吉林科产〔2014〕3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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