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央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
第四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五条 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政正职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单位党政正职在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时,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讨论意见后,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综合归纳与会成员的意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
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分管领导在限额范围内直接审批。超过限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分管领导签批,“一把手”签核。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财务审核提交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和资产处置。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一次性日常支出500元以下由分管副职审批;500元至10000元由正职审核,分管副职签批;10000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分管副职、正职联批。
2.财务报销单据实行“一单联签”,由经办人、证明人等签字,财务审核签字,分管副职签批把关。
3.主要领导签批分管副职的报销开支。
4.单位党政正职应定期听取分管财务副职的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九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职能处室承办。
2.干部选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3.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动,由分管副职综合各方意见后拟定初步方案,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1.按规定应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建设,由分管副职提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照程序运行。
2.招投标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公正、公开、公平竞争,不得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
3.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都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4.项目工程建设及招投标组织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单位党政正职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把关督办。
第十一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
1.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处室提出计划,报局行政办公室,经分管副职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2.较大额度的办公耗材物资采购,分管副职报告单位党政正职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较大额度的固定资产购置,分管副职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按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3.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经班子集体研究后,实行集中采购。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决定、从事和干预、插手物资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职能处室承办。
2.行政审批工作实行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政正职要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局监察室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党政正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规定的;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六条 分管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