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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职能

吉林省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职能

    吉林省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于2004年11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

  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红石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林资〔2004〕696号)规定,吉林省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为吉林省林业厅直属单位,正处级建制,代表省林业厅管理吉林省红石国有林区森林资源。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辖区内国有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编制、上报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审核辖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申报森林采伐限额。

  (三)负责审查、上报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以及伐区拨交、验收。

  (四)负责对辖区内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与检查。

  (五)负责辖区内的林地、林权管理,征收国家规定应予以征收的费用。

  (六)负责辖区内造林更新、封山育林等营林生产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辖区内国有林下多种资源开发及利用的监督与检查。

  (八)负责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承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二、资源林政管理工作职责

  (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根据有关规定及森林资源管理和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对所辖区进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意见。

  2.审查二类调查技术方案、工作方案;审查森林经营和专项调查报告及有关图表等调查规划设计成果。

  3.二类调查期间,国有林管理分局要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实行外业质量跟踪检查。

  (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1.根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或生产经营验收数据,更新森林资源档案,为森林资源管理和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森林资源统计数据和信息。

  2.负责森林资源统计汇总和森林资源分析预测,编制森林资源统计年报。

  (三)森林资源利用规划

  1.根据新的森林资源调查结果或森林资源档案数据,结合森林经营方案编报年森林采伐限额。

  2.组织编制、上报辖区内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利用规划,审核辖区森林经营方案。

  (四)林木采伐管理

  1.依据检查验收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编报伐区审批文件,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依据批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向生产作业单位拨交伐区,并建立伐区拨交台帐。

  3.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4.采伐限额管理。按照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进行分项管理、分项控制。建立采伐限额的全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五)林地林权管理

  1.负责制定林地管理的规章制度,林地权属的确定、林地使用的监督管理。

  2.负责调查及调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与争议的监督。

  3.负责征占用林地的现场查验、审核、申报、监管。

  4.负责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监管。

  (六)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

  1.坚持凭证运输制度,办理木材运输证。

  2.负责对木材检查站实施监督。

  3.负责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核、申报。

  4.负责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管。

  (七)林业行政执法

  1.负责辖区内有关林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案件稽查工作。

  2.依法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及其监督工作。

  3.负责向森林公安机关移交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八)质量监督检查

  1.负责伐区调查设计的监督与检查验收。

  2.负责伐区作业质量的监督与检查验收。

  3.负责新成林验收的监督与检查验收。

  (九)森林培育的监督

  1.负责造林更新、封山育林、森林培育等营林生产的监督。

  2.负责林下多种资源开发及利用的监督。

  (十)其它资源管理职责

  负责承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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